聊城有877家企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本报讯 12月27日,聊城晚报记者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聊城市中心支局获悉,2013年11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并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遵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新标准,健全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的重要举措。
据悉,国际收支统计是全面反映一国涉外经济发展状况的统计体系,与国民账户体系、货币金融统计、财政统计并称宏观经济四大账户。国际收支统计是涉外经济发展的晴雨表,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风向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中国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的“中国居民”不同于我们生活中所说的居民,而是统计意义上的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1995年实施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只规定了中国居民负有申报义务,随着我国涉外经济交往扩大,非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涉外交易的规模增长较快。为全面了解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此次新修订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将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也纳入申报主体范围,明确中国居民和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均有义务申报国际收支信息。需要说明的是,非中国居民只有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才需要履行申报义务。如果非中国居民在中国境内没有发生经济交易,或者在境外发生的经济交易,则不需要申报。对于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经济交易,主要由中国居民进行申报,对不能满足国际收支统计需要或者确实无法通过中国居民申报采集的数据,才由非中国居民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非中国居民申报的时点、环节和渠道。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聊城市中心支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六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统计范围扩大至“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二是申报主体由中国居民扩大至非中国居民,可以更全面准确地掌握有关国际收支交易,尤其是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与非中国居民的国际收支交易;三是根据电子银行、国际银行卡以及证券市场的管理和发展情况,增加对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的申报要求;四是增加对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的申报义务;五是根据对申报主体的修改情况,增加了对这些申报主体的保密义务;六是删除原《办法》中的有关罚则,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处罚,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主体的处罚包括: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总的来看,修改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可以满足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国际收支统计和监测的需要。
另据该负责人介绍,目前,聊城市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企业达877家,截至12月27日,共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笔数33479笔,申报金额83.7亿美元,分别较2012年全年增加2576笔和14.1亿美元。
(记者 李小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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