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一男子买彩票欠下44100元巨款不还被起诉
近日,山东省高唐县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刘某因购买彩票欠下44100元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谷某某支付彩票款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被告刘某系山东省高唐县赵寨子镇一位普通的农民。被告在山东时风集团上班期间经常去原告谷某某经营的投注站购买彩票。2014年5月27日,被告刘某又在原告经营的投注站购买“群英会”彩票,经结算,刘某应向谷某某支付彩票款51100元。刘某当时无力全额支付,遂向谷某支付7000元后向其出具了44100元欠条,但对支付彩票款的时间未明确约定且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经多次催要未果,于是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刘某支付福利彩票款44100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自愿在原告谷某某经营的福利彩票投注站购买彩票后,因未全额支付价款自愿出具欠条。被告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以上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应是明知的。其购买彩票及出具借据意思表示真实。虽然《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但该规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据相关法律,原、被告之间的彩票买卖合同有效。谷某虽为彩票代销者,但刘某购买彩票应支付的资金已由谷某预存入山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开设的彩票缴款专用账户,因此谷某某与刘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谷某要求刘某向其支付彩票款441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谷某某支付彩票款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孟凡萧 周长征 高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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