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告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26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前期对市城区实施黄标车限行的交通管制措施基础上,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黄标车是对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是指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生产时间一般在2000年以前,供油方式为化油器)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生产时间一般在2008年以前),不包括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
二、限行区域和时间:自2014年11月1日起,在市驻地建成区、高速公路和各县(市)城区建成区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市驻地城区禁行范围为四环(含)以内的区域:东外环从经济开发区济聊高速高架桥至329省道交叉口,南外环从329省道交叉口至侯营路口,西外环从侯营路口至邓王路口,北外环从邓王路口至经济开发区济聊高速高架桥。各县(市)城市建成区具体限行范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在建成区边缘道路作进一步细化确定。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区域内全部限行黄标车。
三、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28号)有关第三和第四阶段补贴标准给予差别化补贴。
四、自2014年11月1日起,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罚款200元,驾驶人记3分处理,每日处罚不超过1次。
五、本通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黄标车区域禁行的通告》不再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