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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实行首接负责制

发布:2013-6-24 17:25:54  来源:liaocheng.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市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完善政策、明确责任、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主要对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进一步明确育龄群众流动人员计生管理服务主体责任。这次《条例》修改,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原则作了补充和完善,强调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政府应在职责范围内配合现居住地做好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现行《条例》增加了“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的具体规定,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增强育龄群众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服务和管理意识,提高其配合现居住地做好有关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贯彻高效便民原则,实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办理首接负责制。现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中规定“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在生育前应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办理实行首接负责制”。增加这些管理服务的新要求,把《手册》办理实行首接负责制以法规的形式加以确立,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办理一孩《手册》,杜绝两地间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市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要求,对于拒不执行《条例》规定,未按首接责任制要求及时受理群众申请、管理地未按时限及时纳入管理而影响首接地办理《手册》的,首接地借办理《手册》搭车收费、随意增设前置条件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年度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时实行个案扣分。

    规范生育调节中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198号),实行新旧残疾等级的合理衔接,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取消了再生育间隔年龄限制。市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拉开间隔生育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完成人口计划而采取的应急措施。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口计生形势的变化,生育间隔成为当前人口计生工作中亟须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在保持生育政策稳定的前提下,对生育间隔作出调整十分必要。因此,这次修改取消了原《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的规定。取消生育间隔的规定,进一步体现了生育关怀,有利于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同时也可以降低行政执法成本。

    此外,《条例》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予以立法确认。将这两项奖励扶助制度写入《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定,并对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调整。对因违反原《条例》第二十五条生育间隔规定对应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修改调整。

(记者 赵宗锋 通讯员 金增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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