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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玉米种子销售商“打诳语” 赔偿4800元

发布:2014-10-18 17:03:16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花费千余元购买了11.5斤某品牌的水果玉米种子,播种之后,一心等着销售商承诺的惊喜,不料想,却等来了失望和生气。

  好在,最终在消费者协会的帮助下,冠县城区消费者张某和宋某,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4800元的经济赔偿。

  事情是这样的。

  今年6月17日,张某和宋某在莘县销售商孙某处,以每斤90元的价格,共同购买了11.5斤某品牌水果玉米种子,播种面积9亩。

  张某和宋某表示,当初购买种子时,孙某向他们承诺说,播种该品牌种子,亩产可以达到2000多斤。

  时隔几个月后,张某和宋某开始将鲜玉米收割下来,准备上市销售。最后计算产量时,两人发现,亩产并非像孙某说的那样高,而是在此基础上大打折扣——亩产只有500斤。

  显而易见,这个数字与孙某最初承诺的数量,相差甚远。张某二人与孙某多次联系沟通,均没有任何结果。无奈之下,他们拨打了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反映自身遇到的麻烦,同时希望相关部门可以帮其维护合法权益。

  接到相关部门的承办单后,莘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与冠县两位消费者取得了联系,并确认了其反映问题的真实性。

  随后,上述工作人员又对经营者进行了调查,结果,种子销售方孙某认同消费者的说法,并最终表示,种子确实存在问题。

  16日,莘县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和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之规定,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3倍的经济损失。

  在法律面前,经营者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同意赔偿。

  考虑到双方的友好人情关系,消费者张某和宋某,要求经营者孙某只赔偿经济损失即可。

  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孙某按每亩600元的标准赔偿宋某和张某的经济损失,种植面积按8亩计算,共计4800元。

  (记者 赵艳君 通讯员 李兴山 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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