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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或10月出台

发布:2013-10-10 22:59:19  来源:liaocheng.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记者近日获悉,针对《旅游法》实施后各旅行社期待旅游合同标准文本等问题,山东省旅游局日前下发意见规定,在国家旅游局没有明确指示和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出台前,旅行社若同游客就购物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达成一致的,不得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而必须以协议条款的形式出现在合同中。

  记者了解到,部分旅行社负责人反映,由于没有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参照,在同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以及履行旅游合同时,担心违反《旅游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制定出台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据了解,国家旅游局已将草拟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征求意见,预计将于10月份出台实施。山东省旅游局为规范当前旅游合同,就旅行社目前反映较为集中的几个问题提出意见。

  由于《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58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包括的内容剔除了《旅行社条例》第28条规定的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的内容,业界对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能不能写入旅游合同争议较大。

  根据该意见,在国家旅游局没有明确指示和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出台前,旅行社若同游客就购物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达成一致的,不得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而必须以协议条款的形式出现在合同中;合同中没有约定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的,在行程中旅行社可以应游客的要求在自由活动期间组织安排,但均不得影响其他游客的行程安排。

  关于小费和导游服务费等问题,该意见表示,小费多发生在出境旅游活动中。如有小费,应包含在旅游费中且在旅游合同中注明,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另行收取。旅行社安排导游服务的,导游服务费用应在旅游合同中注明。

  关于减轻或者免除旅行社责任的问题。意见提出,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应在旅游合同中载明: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行为、违法犯罪行为、自身疾病、自己行为判断失误、自甘风险参加某些旅游项目等,造成自己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协助处理,旅行社因协助处理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旅游者承担。2.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采取救助措施。3.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警示,采取了必要防范措施,且在事后履行了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4.旅游者因参加非旅行社安排或推荐的活动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向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此外,意见规定,旅行社受委托代理其他旅行社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在旅游合同中因载明委托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许可证号、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委托其他旅行社接待旅游者的,应在合同逐一注明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等与游客有关的基本信息。

(记者 赵宗锋 陈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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