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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司机开车坠河致乘车人溺亡 家人起诉灌区被驳回

发布:2013-10-10 22:59:16  来源:liaocheng.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蒋某醉酒且无证驾驶,车辆在夜间坠河,乘车人张某被淹死。近日,张某的父母起诉交通部门和灌区管理部门要求赔偿被法院驳回。

  据了解,6月26日23时许,蒋某驾驶着车辆载着张某,沿东昌府区境内一条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该处路段上桥前,有一个转向东北方向的慢弯,车辆需在桥西向左稍稍打一下方向盘才能上桥,如果不打方向盘,车辆直行就要驶入河中。蒋某驾驶的车辆就在这里坠河。

  此处行车危险,却长期没有任何警示、防护设施,而在桥西头、桥东头的南北两侧并不太危险的地方,都栽有防护桩。

  张某的父亲认为,道路、桥梁、河道管理权归属交通和灌区管理部门,但他们对业已存在的危险长期视而不见,没有尽到管理维护责任,将两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单位对张某的死亡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共计23113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东昌府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现场是乡村公路,路面完好干燥路面,桥面路宽5米,照明条件为夜间无路灯照明,交通信号方式为无信号。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酒后驾车、观察不当、措施不当是该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蒋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那么,交通和灌区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路段和渠道的管理是否与张某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

  东昌府区法院认为,根据《全国督办公路危险路段标准》的规定,危险路段包括急弯路段、陡坡路段、连续下坡路段、视距不良路段、路侧险要路段。而事故路段较为平直,弯度较缓,视线良好,桥面与路面等宽,不属《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危险路段。依据《灌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聊城某灌区管理处应对工程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工程安全和正常使用,不包括对事故路段的管理维护。故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潘辉 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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