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今起实行 正式启用约谈制度
行政监督条例宣传现场
本报讯 4月30日,《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宣传周活动在人民广场举行。该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此同时,诸多相关规定开始执行,如,行政执法机关“临时工”严禁参与执法,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等,机关相关负责人将被约请谈话……
在宣传周活动现场,30余个市直部门、行政执法机关走上街头,接合本职工作宣传该条例。
目前,聊城市政府法制办印发14000本《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单行本。其中,市直部门,严格按照持证人员数发放。全市13436名在职行政执法持证人员,人手一本。
根据该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仅指行政机关自身的内部层级监督,即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不包括外部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的专门监督。
该条例还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即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督职责包括对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监督、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以及对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值得关注的是,该条例建立了约请谈话制度。所谓约请谈话制度,是指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等比例较高的,可以约请该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通过实施这项制度,及时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存在的突出、普遍问题,并通过约谈,督促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达到整体规范、提前预防的效果,提高了监督的针对性和效率。
(记者 林志彬 岳耀军 通讯员 杨延忠)
□新闻链接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本报讯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经2014年11月27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围绕该条例出台的背景,聊城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作了相关解读。
据了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权力正当行使、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是各级政府打造最优营商环境、促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力保障。
目前,实际监督工作中还存在执法监督主体众多、体制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程序不完备,以及执法监督的重点放在“纠偏于既遂”、执法监督的结果如何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等问题。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基于这样的执法环境和背景,省人大制定并出台了《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记者 林志彬 岳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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