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拆迁赔偿引起表兄弟对簿公堂
发布:2015-4-3 9:13:57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聊城4月1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王玉霞) 张先生与李先生本是亲表兄弟关系,却在房屋拆迁赔偿上陷入纠纷,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1998年6月,张先生的舅舅即李先生的父亲(已去世)将某庄北街的北屋二间及所占用宗地使用权与张先生达成协议,由张先生支付舅舅26000元,该处房产及宗地使用权归张先生所有,双方共同出具证明一份,并由张先生执笔,张先生的舅舅捺印出具了证明一份。
因为是亲戚关系,张先生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上述房产及所占土地均登记在表弟李先生的名下(转让时表弟李先生未满18周岁)。张先生于1998年麦收后对两间北屋进行搭建屋项等建设,同年秋后在该院落内新建南屋三间与西屋三间等。
后张先生先后以表弟的名义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该院落内北屋二间及之后所建西屋三间和南屋一间与东邻张先生所有的房屋及院落形成一体并且自1998年至今一直由张先生使用并收取房租。现该处房产正面临拆迁。表兄弟俩的矛盾纠纷由此产生,房屋如今到底归谁所有?
针对张先生提交的李先生的父亲捺印的证明,李先生认为提交的证明是伪造的。李先生认为涉案房产及所占土地自1997年起至今一直由自己所有,自己及家人从来没有与张先生签订过卖房的协议或证明,也未收到过26000元钱。
东昌府区法院庭审后认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庭审后判决,张先生与李先生的父亲签订的合同有效;李先生协助张先生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
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二审法院对案件的释明并对二人进行亲情反思,终于亲情战胜了金钱的诱惑,该房产迁拆补偿权益全部归张先生,张先生支付给李先生补偿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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