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个体户通过暗沟排放超标重金属污水被判刑
发布:2015-4-2 11:51:38 来源:大众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记者 李长振 通讯员 王希玉、吕志栋) 近日,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一个体户因通过暗沟排放超标重金属污水被判刑。
被告人宋明华,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
2013年3月份至2013年年底,被告人宋明华在没有任何生产、排污资质的情况下,在冠县辛集乡东康马寨村村民赵某某家中镀锌作业,并将电镀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通过暗沟直接排入该村内的沟渠中,严重污染环境。经鉴定该沟渠被污染土壤铬含量达964ml/kg。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明华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人口集中的村庄附近,向土地直接排放含铬等重金属废水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庭审中被告人宋明华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冠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宋明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初审编辑:张元亮
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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