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冠县两男子强行劫取盗窃他人财物落网获刑
发布:2014-12-19 15:19:24 来源:齐鲁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被告人李某、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近日,经冠县人民法院对二被告抢劫、盗窃一案做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1000元;被告人杜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1月26日12时许,经事先预谋被告人李某、杜某伙同临清市某镇某村的金某、某镇某村的齐某(二人另案处理),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来到冠县北馆陶镇。被告人李某以卖玉米为名,将在北陶镇大街收玉米的临清市某村的邢某骗至北馆陶镇街上一胡同内,后四人强行将邢某推至面包车内,又驾车将邢某拉至冠县北馆陶镇某村田地内,采取暴力手段对邢某实施殴打,将邢某的一部诺基亚手机抢走。后李某、杜某又返回北陶镇大街,被告人李某以邢某出事故为由,欺骗邢某的妻子于某跟他们走,欲再对于某实施抢劫,因于某需照看三轮车没有离开而未果。
2011年12月5日晚,被告李某伙同他人来到临清市烟店镇某市场西大门处,将临清市潘庄镇某村郑某的一辆五菱阳光面包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6000元。
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李某、杜某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3年1月26日12时许,经事先预谋被告人李某、杜某伙同临清市某镇某村的金某、某镇某村的齐某(二人另案处理),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来到冠县北馆陶镇。被告人李某以卖玉米为名,将在北陶镇大街收玉米的临清市某村的邢某骗至北馆陶镇街上一胡同内,后四人强行将邢某推至面包车内,又驾车将邢某拉至冠县北馆陶镇某村田地内,采取暴力手段对邢某实施殴打,将邢某的一部诺基亚手机抢走。后李某、杜某又返回北陶镇大街,被告人李某以邢某出事故为由,欺骗邢某的妻子于某跟他们走,欲再对于某实施抢劫,因于某需照看三轮车没有离开而未果。
2011年12月5日晚,被告李某伙同他人来到临清市烟店镇某市场西大门处,将临清市潘庄镇某村郑某的一辆五菱阳光面包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6000元。
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李某、杜某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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