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公检法联手破解“执行难”
本报讯 “老赖”和“执行难”问题一直是社会热点难点,为切实破解“执行难”问题,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经聊城市委政法委研究,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聊城市公安局上月底召开了联席会议。记者1日获悉,联席会议上会签的《关于开展集中打击“三类犯罪”专项行动会议纪要》已于1日生效。根据这项纪要,“三类犯罪”的认定标准问题进一步明确,也更加细致。公检法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流程和步骤也进一步清晰。
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此次联席会议,是对落实“通知”精神的进一步贯彻,也有助于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三类犯罪”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根据会议纪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三类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三类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批捕或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对涉嫌构成“三类犯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对行为人予以司法拘留15日。如果行为人尚未到案,人民法院应查找行为人的下落并同时向公安机关发送协查通报。公安机关接到协查通报后,应当充分利用追逃网络、出入境、人口管理、车辆管理等系统积极协助查找当事人下落,必要时可以采取侦查措施。发现行为人后,应当立即进行控制,并将其送交被控制地拘留所,通知人民法院办理被拘留人收拘手续。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通知后的2个小时内送交拘留决定书。
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在司法拘留期限届满7日前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司法拘留期满之日前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对于决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提供相关材料,并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后,办理相关人员及材料移交手续。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证据材料之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立案侦查,并及时函告移送法院。
涉嫌三类犯罪的执行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前,主动履行了判决、裁定确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妨害执行或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侦查。
纪要还明确提出,被告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慎用缓刑或单处罚金:
1.因涉嫌“三类犯罪”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低于聊城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致申请执行人伤亡等严重后果。
2.因涉嫌“三类犯罪”导致申请执行企业停产倒闭,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3.在执行过程中,使用暴力或威胁、恐吓等方法妨害、抗拒执行的。
(记者 赵宗锋 通讯员 王希玉 胡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