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档案馆档案资料征集公告
聊城,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有着光荣的革命传统。聊城市档案馆是我市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是全市档案资料保管、利用的中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为进一步丰富馆藏资源,优化档案门类结构,全面反映聊城的历史面貌,不断满足社会各界对档案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管理条例》、《聊城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馆特向全市各单位、社会各界征集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各门类、各载体的档案资料,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1.历代编修的各种新、旧志书。
2.建国前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圣旨、诏书、敕令、手谕、奏折、嘉奖令、委任状、公报、告示、往来文书、印章,各种族谱、家谱、墓志、碑文、契约、证照、货币、证券、票据、报纸、传单、照片、奖章、旗帜等。
3.建国前各级组织形成的文件、电报、照片、印章、报纸、刊物、图书等。
4.各级领导和知名人士在革命斗争中形成的著作、笔记、书信、日记、讲话稿、照片及其撰写的传记、回忆录等资料。
5.省军级以上领导人来聊城视察的照片、影片、题词及由此形成的录音、录像、光盘、实物等。
6.“文革”期间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实物。包括各群众组织自办的报纸、传单、战报、照片、录音、录像以及像章、胸章、臂章、印章等。
7.聊城籍或曾经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具有一定影响人士的相关资料,包括手稿和信函、笔记、论著、艺术作品、印刷出版物、证书、奖品、照片、音像、实物等。
8.文艺工作者、书画家创作的反映聊城情况的小说、散文、诗歌、戏曲以及各种书画作品等。
9.反映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件、历史变迁、地质地形、水文气象、物产资源、自然灾害和风土民情、民族宗教、方言谚语、奇闻轶事等各种文物、地图、照片、报刊、书籍等。
10.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变迁、农村建设等历程的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
11.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国家级各项荣誉的证书、奖牌等实物。
12.本级国家机构、组织在政务活动、外事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中接受的重要礼品等实物。
13.反映聊城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
14.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办法
1.自愿捐赠。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馆捐赠档案资料。对向档案馆捐赠重要、珍贵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本馆颁发收藏证书。捐赠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捐赠人对捐赠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档案馆将负责保护其合法权益。
2.有偿征集。对于属个人所有的档案资料,有意向市档案馆出售的,档案馆组织专家对其鉴定,确有价值的,市档案馆与出售者签订有偿征集协议,并给予适当的费用。有偿征集的档案资料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档案馆负责整理、保管和组织利用。
3.寄存代管。对于确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所有人不愿捐赠和出售的,经协商市档案馆可以以寄存方式代为保管并签订寄存协议,寄存的档案资料产权归寄存者,由档案馆负责保管。寄存者享有优先使用权及能否准许他人利用的决定权。
4.复制。个人所有但又不愿意以以上方式被征集的,经协商,在征得所有人同意前提下,对原件进行复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集工作正式启动,有意者请积极提供有价值的档案资料或有关线索。
三、联系方式
地 址:聊城市档案馆
联 系 人:王海宁 冯明华
联系电话:0635-8262323
邮 编:252000
电子邮箱:lcsdag@163.com
聊城市档案馆
二O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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