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职工发生工伤,维护工伤权益要及时
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保障了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但是,许多情况下职工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或职工往往不知应该如何处理,导致错过有效申请时限,得不到合理经济补偿,这些问题在我市涉及的工伤案例中并不少见。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如何依法依规办理,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工伤权益?对此,近日市社会劳动险事业处针对相关政策要点进行提醒解析。
发生工伤要快报
市社会劳动险事业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亲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是每个用人单位的义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保障了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但是,许多情况下,职工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或职工往往不知应该如何处理,导致错过有效申请时限,得不到合理经济补偿。
首先发生工伤要快报。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起24小时内,将职工受伤经过、救治医院等详细情况报送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及时进行跟踪管理和提供服务。
工伤认定应及时
职工发生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或可享受医疗待遇、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待遇。因工死亡的,按规定由工伤基金支付工亡职工近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停工留薪期享受相关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一定期限。在此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享有如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费用与定点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工伤职工出院时尚未认定工伤的,可在《认定工伤决定书》下达后,由用人单位持《认定工伤决定书》、住院病历、原始发票等材料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相关费用。工伤职工出院时已认定工伤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协议机构直接结算;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内需要护理的,根据护理等级确定护理人数,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许金松 刘晓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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