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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将成立3家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发布:2014-3-13 14:35:52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聊城将成立3家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为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

  登记服务机构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在本县(市、区)开展业务活动,即资金借入方和借出方均为当地法人或自然人。资金供给方的出借资金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必要时,登记服务机构可对大额或活跃参与者的资金来源进行合法性调查。

  进入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出借资金,原则上每笔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300万元。为降低成本和控制风险,对单一借出方原则上不分拆资金贷出。单一借入方借入资金一般不超过1500万元,且资金供给方不超过10人。借入方在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借贷交易尚未清偿完毕时,不得再次借入资金。

  在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借贷当事人,协商确定借贷利率、期限、资金用途、抵(质)押物等内容,其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禁以登记服务机构名义吸收资金、发放贷款。当事人借贷交易资金不得与登记服务机构账户发生往来。登记服务机构未获相关业务许可的,不得为借贷交易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充分提示风险警示,主要内容包括:从事民间借贷交易具有较大风险;当事人必须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进入经政府批准设立的登记服务机构进行交易行为,不意味着政府或该机构将承担任何的担保或“兜底”责任。

  登记服务机构应对客户履约情况、信用记录等建立信息库,条件成熟时可与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单位)建立信息互联。主管部门也将积极推动登记服务机构信息库实现联网互通。另外,登记服务机构应对客户的登记信息保密。

  (记者 孙克峰 林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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