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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禁令下 仍有店家我行我素

发布:2014-3-3 14:24:56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餐饮行业中“禁止自带酒水、收取包间费”等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2月27日,记者发现聊城的餐饮市场“霸王条款”已少见,但部分KTV等娱乐场所对消费者的限制依然存在。

  外出就餐,频遇“霸王条款”

  近日,张先生家来了亲戚,于是在卫育路上的一家火锅店订了房间,张先生带着一瓶白酒和几瓶啤酒进入饭店后,服务员告知张先生啤酒不能自带。“春节时家里剩了一些啤酒,正好亲戚来想着把它们喝完,就带了啤酒去饭店,没想到饭店允许带白酒,却不让自带啤酒。”张先生告诉记者,无奈之下,只得将啤酒放回车中,在吃饭时又购买了酒店的六瓶啤酒。

  “在我们这吃饭没有任何限制,客人自带酒水、饮料都是可以的,即使在本饭店购买也都是市场价,也不收取包间费。”昌润南路一家小鱼馆的老板说道,饭店规模小靠的是人气,饭店为了多些回头客,也不在乎抬高酒水价格多挣利润。

  不让自带酒水与店家利益有关

  记者发现一些小饭店基本没有消费门槛,对于客人自带酒水没有任何限制。“禁止自带酒水”字样多在一些中高档饭店。

  很多市民认为KTV、洗浴中心等一些娱乐场所的酒水价格普遍高。王先生为了招待朋友在花园路某KTV订了一个包间,在吃完晚饭后将没有喝完的酒带到KTV后,KTV内的服务员称,禁止自带酒水,以暂时为其保管为由将王先生的酒带到了一楼服务台。王先生只好在KTV里点一些小吃、酒水。王先生说:“在外面基本在3--12元的啤酒,这里要卖到10--25元每瓶,有的饮料也比超市内的价格高出三到五倍。”

  一位在聊城长期经销酒水的业内人士说,大多数KTV等娱乐场所不允许客人自带饮料、酒水,其中若只是在KTV唱歌不进行其他消费,他们几乎没有利润。而他们的服务员很多为了酒水提成向客人积极推销。

  市民可拒绝店家附加收费

  据悉,2014年10月份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聊城市消协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禁止自带酒水、收取其他费用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今后消费时遇到霸王条款应与商家协商沟通,协调不成的可向消协进行投诉,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 刘晓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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