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心妻子不同意抵押房子 丈夫找人冒充妻子签字
为了贷款,张强用妻子李梅名下的房产作抵押,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怕妻子不同意,就找人冒名顶替妻子到住建局办理相关手续。李梅获知房屋易主之后,张强却消失不见,无奈之下,李梅一纸诉状将住建委告上法庭。经过审理,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住建委为第三人颁发了被诉的《房屋他项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情>> 为抵押房产 丈夫竟借“老婆”
李梅与张强于2005年结婚,在婚前李梅的父母为她购买了一套房屋,在李梅结婚之后其父母所购房产才交付使用,但是李梅却直到2011年才办理了房产证,房屋确权在李梅的名下。
在2012年,张强因为做生意在资金周转上出现了一些问题,急需15万元资金。可是他向朋友借了一圈之后,也未能筹集到资金,正在他一筹莫展之时,他打起了其妻子房屋的主意,用妻子名下的房屋向赵女士借款。
张强认定妻子是不会同意,他就在家偷偷地拿了房产证和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又找了一个和妻子长相差不多的女的到住建委冒名顶替妻子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住建委相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未发现任何可疑之处。在一切手续办理完之后,张强顺利拿到了15万元资金。张强拿到的资金并没有帮助其度过难关,反而生意状况越来越差,最后迫于压力张强莫名地消失了。
在张强消失之后,赵女士拿着之前的手续找到李梅,要收回房屋。此时,李梅才知道自己房子被丈夫瞒着自己抵押了。由于她并没有作为妻子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又找不到丈夫,无奈之下就一纸诉状将住建委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住建委为赵女士颁发的房屋他项权证。
法院>> 撤销颁发的《房屋他项权证》
李梅诉称涉案房屋为其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并在2011年办理了房产证。2012年张强离家出走时带走了结婚证和房产证等。她没有向赵女士借款,也没有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住建委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住建委给赵女士颁发的房屋他项权证。
住建委辩称,李梅是基于张强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抵押给赵女士的,而张强和赵女士在办理抵押登记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故当事人之间应先解决民事争议,本案应中止诉讼。且他们是根据张强和赵女士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受理登记,申请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住建委无法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识别。委办理涉案房屋抵押登记符合《房屋登记办法》,应认定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出借人赵女士辩称,所涉房屋是张强与李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的相关手续,该房产应为张强与李梅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房屋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张强利用夫妻关系的便利条件,向被告提交的登记材料符合房产抵押登记的法律规定,请求法院维持被告的颁证行为。
根据庭审,住建委虽尽了足够的审核义务,但由于自身能力和条件的限制,无法发现材料存在错误或者虚假,致使住建委在涉案房屋实际所有人未到场的情况下,为第三人颁发了被诉的《房屋他项权证》,违背了《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事实错误。据此,作出以下判决:撤销被告住建委为第三人颁发了《房屋他项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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