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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5月起出生证迟办一年须做亲子鉴定

发布:2014-2-24 10:53:40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孩子日后申报户口、入学等必不可少。

  近日,我省下发《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作出规范。今年5月1日起,出生一年以上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时除提交相关资料外,还须提交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有唯一编号

  《通知》写明,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对2014年1月1日以前出生尚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签发新版《出生医学证明》;2013年12月31日前签发出的旧版《出生医学证明》同样具有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的法律效力。

  按照《通知》要求,《出生医学证明》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具备签发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住院分娩记录、新生儿出生记录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山东省妇幼、公共卫生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签发。

  市妇幼保健院儿保科工作人员介绍,一月份开始,我市就已起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旧版出生证明带有绿色证件外壳,呈狭长型。新版大概A4纸大小,除了新生儿家属保留的出生医学证明,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的副页和存根,分别交由公安机关和分娩医院保存。每张出生证明上都有唯一的编号,每发放一张,系统就自动找到这个编号,并认证为真实使用状态,更方便检索,而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在系统里找不到。

  字母、数字、符号等不得出现在姓名中

  据悉,医院一般会要求新生儿父母在出院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市妇幼保健院儿保科医生提醒,父母应及时为宝宝取好名字,在分娩医院及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以便婴儿顺利办理落户手续。

  如今,许多家长为了降低孩子的重名率,起名时费尽心思,难检字、英文、数字齐上场。不过,以后起名没有这么多花样了。

  《通知》要求,新生儿姓氏应在父姓或母姓之间选择,不得选第三姓。名字应使用国务院2013年8月19日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填写,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和其他符号,不得使用中英文夹杂的姓名。

  迟办一年需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通知》明确,自2014年5月1日起,出生一年以上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时除提交相关资料外,须提交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更正《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由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和说明材料,按相关规定办理换发。

  对于此项规定,市妇幼保健院儿保科医生表示,《通知》要求提交亲子鉴定,主要是为了减少计划外儿童。不过,该医生认为,《通知》中5月1日的规定有些模糊。因为,这句话在字面上有两种含义:一是5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迟办《出生医学证明》达一年便需要提交亲子鉴定;二是5月1日后,所有迟办《出生医学证明》达一年的幼儿都需提交亲子鉴定。该医生表示,此类模糊规定日后一般会再做规范。

  此外,《通知》中要求,因被盗、遗失或其他原因丧失《出生医学证明》的,须在户籍所在地主流媒体刊登丢失声明一个月后,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所在地主流媒体刊登的丢失声明、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或存根复印件、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机构提出补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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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中或院外产子

  《出生医学证明》如何签发?

  家中走访我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因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交体重、身高、血型等信息,只有在本院出生的新生儿才能为其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市民王女士是个准妈妈,还有两个月就到预产期了。看到一些妈妈在火车上或是家中产子的新闻,王女士担心,如果类似情况出在自己身上,该如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呢?

  对于这类情况,《通知》做了明确说明。3月1日开始,在前往医院途中急产分娩的新生儿,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脐带、胎盘等处理的,由该机构负责完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信息,并录入“山东省妇幼、公共卫生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另外,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其出生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领证人提供分娩信息、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

  这些证明材料包括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婚生子女)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新生儿与其父母亲子关系旁证材料。旁证材料为新生儿父母(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的现居住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曾怀孕和生育的材料。

  如遇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由新生儿父亲提供能够证实血缘关系的证明,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随父落户。

  (记者 王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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