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入室盗窃最后为啥成了抢劫罪?
发布:2014-2-13 12:07:14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行窃时将手机遗忘在现场,后又返回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夺取手机。近日,由东昌府区检察院追诉的被告人王某以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2012年10月10日上午,王某等人在聊城开发区某村窃取孟尝君白酒三箱、松下37寸液晶电视机一台,涉案价值4000余元。盗窃过程中,王某将手机遗忘在被害人家的客厅,王某等人为了找回王某的手机毁灭物证,携带着电警棍,再次来到事发地点对被害人实施击打威胁,后强行从被害人手中夺回手机。
对于抢回自己手机的行为如何评价,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侦查机关仅以盗窃罪移送起诉,庭审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索要的是自己的手机,并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东昌府区检察院公诉部门认为,王某行窃后,对被害人采用威胁、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持有的犯罪物证,其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要件。最终以盗窃罪并追诉了抢劫罪提起公诉。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马艳霞 陈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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