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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部分农村承包地状况生变 土地确权须治杂症

发布:2014-2-9 18:55:08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据山东省委农工办副主任刘同理介绍,二轮承包后的这十几年里,部分农村承包地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法律规定承包期30年,但普遍存在“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换届必重调”的问题,再加上国家征地制度和补偿办法不完善,因土地问题引发的矛盾成为农村突出的不安定因素。

  从现实情况看,目前有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地权不均。二轮承包时正是农民负担比较重的时期,农民负担按地亩分摊,有些工副业搞得好的农村和农户,农民有放弃承包地的情况,现在政策好了,又提出了承包的要求;当时为了发包顺利,把耕地按好、中、差分级,差的2—3亩折一亩,好地一亩算一亩,虽然记载在经营权证书上的地亩是均等的,但实际上人均地亩有多有少。现在承包地没有负担了,流转价格又不断提高,地少的农户心理不平衡,提出了重新均分承包地的诉求;随着农村人口的变化,新增人口没有地的情况非常普遍,同时,许多农村对迁出人口和出嫁女收回承包地的做法,加剧了土地纠纷。

  二是承包关系不清。部分农民开垦的荒山荒地占为己有,没办承发包手续;二轮承包时集体的果园、桑园、鱼塘等并没有确权到户,而是按专业方式承包的,承包期满后,由于多种原因收不回来;原来没有计入承包范围的田埂、沟渠、道路等,这些年经土地整理后平整为耕地,所增加的面积权属不明;集体的机动地按规定应逐步确权给新增人口,但许多农村集体把机动地长期发包给本村以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引起本村群众的不满;有的农户将承包地私下转让、互换,没有变更承包关系,埋下了纠纷隐患;有的村集体把承包地收回实行集中经营,但并没有与农户签订流转合同。

  三是违规改变用途。有的农户在承包地上建住宅、厂房、坟地等,违反了相关法律,无证无合同非法占地的情况也存在,如果给他们办理了确权登记颁证,就造成了违法用地的合法化,如果不办理,可能会引发矛盾。

  四是地证不符。几经调整变迁以后,地亩不符、四至不符、承包主体人不符、权证与合同不符等。

  (张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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