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价局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城区商品房(预)销售价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聊城市物价局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市城区商品房(预)销售价格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建设(房管)局,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我市城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以及《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价检发〔2011〕91号)精神,现就市城区商品房(预)销售价格申报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市城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除外),应当按照本通知实行价格申报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凡在市工商局注册的商品房经营者,商品房(预)销售价格向市物价局申报,其他商品房经营者到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价格申报。商品房经营者申报价格应当填报《聊城市城区商品房(预)销售价格申报表》纸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一份。价格主管部门与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在适当时候与适当场合公示。
三、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已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自觉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房经营者应保留销售价格备案资料、变更报备价格资料、已销售商品房成交价格资料和由购销双方签字的《商品房销售价格表》,以备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销售的相关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实行优惠折扣售房的,应标明优惠折扣率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房屋销售时附带销售车库(车位)的,应公示车库(车位)规划图、每个车位位置、面积、价格。
(六)销售存量房、二手房的,应标示房源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结构、户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五、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销售及使用密切相关的服务与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及收费。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物业企业名称、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和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与现场交易标示的价格信息应当一致。
八、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九、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区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十、各县(市)可以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商品房(预)销售价格申报以及明码标价工作。
十一、本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附件:聊城市城区商品房(预)销售价格申报表
聊城市物价局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月24日
聊城市城区商品房
(预)销售价格申报表
聊价房申字【2014】 号
聊城市物价局印制
申报楼盘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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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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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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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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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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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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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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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销售总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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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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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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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办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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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 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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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意见 |
(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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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部门意见 |
同意备案 (印 章) 年 月 日 |
栋号 |
房号 |
建筑面积 |
套内面积 |
公摊面积 |
申报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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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三份。申报、物价、房管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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