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部门联合发文明确 60岁以上老人为优待对象
新华社北京2013年12月31日电 全国老龄办等24个部门2013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要求政府和社会在做好公民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在医、食、住、用、行、娱等方面,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优先优惠和便利服务,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意见》共分总体要求、优待项目和范围、组织实施三个部分。《意见》提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争取在2015年,实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全面建立健全老年人优待政策,社会敬老氛围更加浓厚,各项优待规定得到有效落实;2020年,实现优待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优待项目进一步拓展,优待水平进一步提升,老年人过上更加幸福的小康生活。
《意见》明确,优待的基本对象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各地可因地制宜,在《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率先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对常住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拓展同等优待范围。
《意见》从政务服务、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维权服务等方面对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要求,如在卫生保健优待方面,提出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在交通出行优待方面,提出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在文体休闲优待方面,要求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等。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发挥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依法妥善解决好举报和投诉问题,对老年人优待工作中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尽早发现、及时解决。对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记者 崔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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