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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解读新条例 岗前培训就算建立劳动关系

发布:2013-10-26 13:10:17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其实,两个月前俺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到期了,单位没给续签,一直拖着。这几天单位提出让俺走人,那怎么办呢?”10月22日,在聊城某私营企业上班的小耿致电市人社局劳动争议仲裁院,寻求解决办法。仲裁院工作人员解释说,按照10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若用人单位不按法规去做,劳动局可以到人社局寻求帮助。“一些企业负责人对劳动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在对待自己的员工时我行我素,岂不知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市人社局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栾居沪在解读《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时表示,新修订的条例,给用人单位戴了几道“紧箍咒”,也给劳动者一定的约束。

  岗前培训就算建立了劳动关系

  栾居沪说,以往用人单位用工时,动不动就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从新修订的《条例》来看,这样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条例》明确规定,不管是试用,还是岗前培训抑或是实习,劳动者就算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按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谓3个月的试用期今后是违法的。

  栾居沪还说,以往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对一些非常简单、一学就会的工种也要安排岗前培训、试用、实习,一拖就是三个月,用完一批辞退后再招一批人员,即便个别劳动者在此期间负伤,也以在试用期间不能享受《工伤保险条例》待遇为由,避免承担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新《条例》出台后,劳动者在岗前培训、试用期间就受到法律法规保护,这是毋容置疑的。

  单位不得替劳动者保管合同

  “你的劳动合同你自己保管着了吗?”面对记者提问,在聊城某企业上班的小孙直言,签合同时是签了两份的,签完合同单位管人事的经理就把一式两份的合同给拿走了。被问到为何不让自己保留一份时,人事经理说“自己保存怕弄丢了,还是单位保存比较稳妥”。“毕竟还得在企业长期上班,也没再执意自己保存劳动合同。记者调查发现,不管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让员工自己保管一份的很少。

  栾居沪表示,以往一些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以唯恐劳动者丢失劳动合同为由,将劳动合同由单位单方面保管,其实,用人单位这样做有自己的考量,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攥着两份合同更有主动权。不过,按照新修订的《条例》,今后这样是不允许的,不将生效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期满不续签合同付二倍工资

  栾居沪表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二倍工资,这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是比较好掌握的,但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最让仲裁员吃不准的是,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单位提供劳动。就像前文中小耿说的情况,单位和劳动者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以往的法律、法规未给出明确的解释。新修订的《条例》第57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说实话,《条例》关于这一条的规定,给劳动争议仲裁员吃了一颗定心丸,今后再遇到类似的情况就有法可依了。”栾居沪说。

  将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情形排除

  栾居沪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有些用人单位还是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等特殊情形下,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与之订立。针对这样的规定,个别单位唯恐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于是想出各种法子应对,一旦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先与劳动者办理终止合同,然后再让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单位与员工再次签订劳动合同;还有个别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这样就减少了劳动合同签订的次数。实际上,这两种方法的目的,是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对此,新修订的《条例》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再次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这两条规定,将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情形逐一排除掉,从而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栾居沪说,新修订的《条例》不仅仅给用人单位戴上了“紧箍咒”,而且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劳动者。比如,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须学会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处理劳动关系。

(记者 陈金路 通讯员 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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