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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医疗过失致新生儿多处受伤 医院被判赔偿2.74万

发布:2013-8-1 19:33:14  来源:liaocheng.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医护人员的过失,竟导致胎儿出生时臂丛神经损伤、左锁骨骨折,转院治疗后,孕妇将医院告上法院。近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孕妇经济损失27414.8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孕妇张某于5月16日到城区一家医院住院待产,5月26日胎儿出生,出生后就发现胎儿不正常,次日,便将孩子转入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过诊断,新生儿患了缺氧缺血性脑病,脑颅内出血、臂丛神经损伤(左)、左锁骨骨折。28日,张某支付转出的医院医疗费共计1468.14元。

  新生儿在市人民医院治疗14天后于出院,2周后到病房进行脑病恢复期治疗。6月25日,新生儿在聊城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恢复期、心肌损害等,7月8日出院。张某新生儿两次住院治疗分别花费医疗费17441.91元、13980.64元,另于7月25日、8月8日分别花费医疗费20元、130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待产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医护人员的诊疗行为对胎儿损伤影响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医院存在多方面的医疗过失行为(违反妇产科分娩诊疗护理常规、缺乏必要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过失行为与胎儿目前损伤(缺氧缺血性脑病、臂丛神经损伤、左锁骨骨折等)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为主要因素(原因力约为56%--84%)。

  综合相关证据,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损伤后果间的原因力以70%为宜,医院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31572.55元、护理费2251.48元、鉴定费4000元等,共计39164.03元的70%,即赔偿27414.82元。

(记者 任洪忠 通讯员 潘辉 刘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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