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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私家车小区内被盗 物业坚称没责任

发布:2013-7-6 0:21:16  来源:liaocheng.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日前,市民白女士晚上回到小区后,照例把爱车停在了楼下车库外面。第二天一早准备上班时,发现爱车不见了,但物业方坚持不承担责任。这件事让她很烦心。

    据了解,白女士是临清市青年·祥和苑的一名业主。日前,白女士晚上11时许,照例把爱车停在了楼下车库外面。第二天一早准备上班时,发现爱车不见了。白女士说,从监控录像中发现,第二天凌晨零时许,一名可疑男子出现在了画面中,在小区停放的车辆旁来回走动。凌晨1时20分许,这名男子找了一条凳子,把白女士停放车辆附近的一个摄像头调转了方向,并把线缆扯断了。1时40分许,小区门口的摄像头记录下白女士的爱车驶出小区的场景。白女士说,在这将近两个小时的时间里,并没有发现小区物业保安巡逻的身影。而且小区的大门一直敞开着,给小偷出入提供了很多“便利”。

    发现车辆被盗后,白女士立即报了警。白女士说,她已经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她的车被偷,跟物业的疏于管理有很大的关系,因此,物业应进行相应赔偿。

    该小区物业负责人表示,他们只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收取水电费、打扫卫生等,对白女士车辆被盗的事情,他们表示没有责任。

    对此,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温韬认为,关于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当时双方是否有相关合同约束。温韬认为,防范风险的最好方法是给车辆买保险。如果车子买了保险,当车主一旦遇到车辆丢失问题时,就可以从保险公司先行获得相应赔偿了。(记者 张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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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内停放车辆被盗 物业责任要区别对待

    近年来,因小区内停放的车辆被盗而引发的索赔纠纷时有发生,已成为物业管理纠纷中一大热点、难点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物管公司对小区负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依据我国目前物业管理相关法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及物业管理手段来看,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的安全保卫范围是整个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虽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管公司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保安服务,仅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这种保安义务应是有限的、必要的、相对的,不应理解为绝对的、全面的保安义务。

    当物业公司有违一般性的物业保安义务并造成管理区域内财产灭失的,应根据其违约程度确定需承担的责任和具体赔偿额。当业主或使用人因人身或财产受到第三者不法侵害时,如物管公司已尽到安保注意义务,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管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物管公司该查验证件未查验,监控系统形同虚设等,那么,物管公司对于业主车辆的损坏和失窃负有一定的管理失职责任,业主车辆的被盗与物管的疏忽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物管公司应根据过错程度对业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为避免因小区车辆受损或失窃而产生纠纷,业主与物管公司双方应及时明确“停车管理”的性质。业主应加强安全意识,如及时投保财产保险,转嫁和降低风险。就物管公司而言,可从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出发,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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