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收回《生育证》
本网讯 记者昨日从聊城市人口计生委获悉,山东省人口计生委20日下发通知,对我省取消合法生育二孩时间间隔后的《生育证》审批工作进行了明确规范。
市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该通知,各地对符合办理《生育证》条件的夫妻,妊娠后申请补办《生育证》的,要按照规定予以受理。对经群众举报或调查后查实,当事人有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法流引产行为的,不再补办《生育证》。
符合再生育条件,且怀孕后确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者,应及时向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手术。未办理《生育证》的可继续申请,已办理的《生育证》继续有效。
对于已办理《生育证》且怀孕的育龄妇女,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凡违反《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原《生育证》收回或作废,不再安排生育。
对丢失《生育证》的育龄妇女,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为其补发,并根据原《生育证》登记填写相关内容,发证时间不变,要在发证单位盖章处注明“补发”字样。
对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男方应当在申请《生育证》前办理落户手续。
通知要求,各地要尊重育龄妇女选择生育二孩的时间,凡妊娠前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的,应立即受理,并依据相关文件和程序予以审批。
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合法生育二孩时间间隔。
市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要求,我市将抓紧对取消生育间隔后当年《生育证》的增加量和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育龄群众生育意愿进行调查摸底,以便及时增印今年下半年的《生育证》,编制好2014-2015年生育计划。
(记者 赵宗锋 通讯员 金增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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