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民试驾新车连撞五辆车 将负担九成损失
案例:试驾新车与五辆车相撞
张超今年32岁,因为做生意常在外面跑。2月19日,张超和妻子来到某汽车销售公司,当场看中一辆某品牌汽车。经销售顾问耐心讲解后,张超准备上车体验一下车辆性能,再考虑是否购买。
在销售顾问的陪驾下,张超开始试驾车辆。张超还是个开车新手,一时没有掌控好方向,先后与五辆车相撞,其中还包括一辆正在保养的较贵的车辆。
这一撞,试驾车辆严重毁损,旁边的五辆车也被撞坏,而且,坐在试驾车里的销售顾问和张超都不同程度受伤。
对此,汽车销售公司老板非常郁闷,要求张超赔偿在事故中严重受损的新车及其他损失。张超对于发生的事也感到委屈,认为汽车销售公司也有一定的责任。
双方关于车辆受损赔偿问题谈不拢,于是汽车销售公司将张超告到了东昌府区法院。
法庭上,汽车公司认为张超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要求张超赔偿汽车修理费。张超则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安全措施做得不够到位,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东昌府区法院对此进行了调解,原被告双方按照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最终,张超承担损失的90%,汽车销售公司承担10%。
主审法官提醒:试驾要注意协议内容
官司虽然调解结案了,但经办此案的法官认为,对于试驾车辆的安全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试驾车辆不同于私家车,其一般是4S店提供购车人专用的,使用频率较高。4S店不能一味想要留住客户,而降低在试驾前对试驾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消费者试驾前就车况与4S店书面确认:目前交管部门并不区分事故中驾驶员与车辆所有人间的责任,以致诉讼时,试驾人与4S店往往就车辆安全性有争议。因事故后,事故发生时的车况及导致事故的原因是否与车况有关很难查明,故消费者试驾前,应对车辆安全性及车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与4S店进行书面确认,对于无号牌、未投保的车辆要慎重试驾;事故发生后,如对车辆安全有质疑,应及时向交警反映。
4S店应为试驾车上保险并提供专用场地:4S店应提供专门的试驾车,并投保交强险和车损险等。法官还指出,试驾者应根据经验和技术“量技而行”,谨慎试驾,严守交通法规。(记者 李夏青 通讯员 潘辉 梁怀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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