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3个月偷12辆轿车被判11年
发布:2015-10-13 10:28:26 来源:大众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近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张某某因疯狂盗窃轿车被判有期徒刑11年,还有5人因窝藏、收购、倒卖、介绍买卖被盗车辆被判有期徒刑,6人还都被并处罚金。
2014年6月至9月,张某某在冠县、东昌府区两地采用撬车锁的方式多次盗窃雪佛兰、赛欧及悦达起亚K2轿车,共计盗窃12辆,盗窃物品总价值611810元。
侯某、张某收购盗窃车辆3辆,涉案价值共计159750元,韩某收购盗窃车辆1辆、倒卖1辆,涉案价值共计111740元,王某收购车辆1辆,涉案价值55870元,袁某介绍买卖盗窃车辆1辆,涉案价值55870元。
另查明,袁某于2014年11月7日主动到河北省武安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侯某、张某、韩某、王某、袁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收购、倒卖、介绍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侯某、张某、韩某、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所涉盗窃车辆部分追回,掩饰、隐瞒车辆全部追回,对6名被告人视情节均可从轻处。
根据6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侯某、张某、韩某、王某、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分处罚金30000元至10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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