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山东聊城体育训练基地主任受贿125万获刑11年
发布:2015-7-9 11:10:39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7月7日上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聊城体育训练基地原主任孙传亮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孙传亮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2月,被告人孙传亮利用担任聊城体育训练基地主任、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聊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然、田某甫及刘某庆送予的人民币125万元,在训练基地生活区开发项目招标、手续办理,住宅楼土建项目招标,以及山东省青少年足球训练学校筹建等事宜上为上述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传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全部退回了所得赃款75万元,有坦白情节,且对部分受贿犯罪当庭予以供认,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鉴于此,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孙传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孙传亮受贿赃款人民币7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退回行贿人的赃款人民币50万元,向行贿人继续追缴。
目前,该案处于上诉期内。
(记者 洪 祥 通讯员 王希玉 户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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