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60名人民监督员昨日上岗 11种情形检察院受监督
本报讯 6月2日上午,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聘任仪式在东昌宾馆举行,聊城市司法局向新一届60名人民监督员颁发聘任证书,聘期5年。
据了解,从2003年9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目的是为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
最初,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选任,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下发《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从制度上解决了“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包括人民监督员应当是年满二十三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互相兼任。
聊城市司法局局长常书彦说,结合我市案件数量、人口、地域、民族等实际因素,统筹考虑了我市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名额、推荐方式、分配比例和区域、部门、行业分布等方面情况,形成了选任方案,确定在我市公开选任60名人民监督员。
“目前选任的60名人民监督员中16名是根据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予以留任的上届人员,另有44人是首次担任人民监督员。所有人员都通过了报名推荐、组织考察、公示公告等程序,既有广泛性,又有代表性。”常书彦说。
据介绍,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11种情形实施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延伸阅读:
多数人民监督员有异议
可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
本报讯 那么,人民监督员如何监督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呢?对此《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做出了具体规定。
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被抽选出的人员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本案诉讼参与人的,不得担任该案件的人民监督员。抽选结果确定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被抽选出的人民监督员,说明相关事项,并为其开展监督工作提供相应便利。
案件监督前,应向人民监督员提供充分的有关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材料;案件监督中,应全面客观地介绍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对案件处理的不同观点和意见。必要时,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收听收看讯问犯罪嫌疑人相关录音录像了解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监督员对所监督案件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制作《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说明表决情况、结果和理由。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进行审查。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全面审查、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评议和表决意见,依法作出决定。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应及时告知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检察委员会的最终处理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作出必要的说明。
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说明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一次。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孟伟 孙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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