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男子为还“赌债”绑架八岁女童
本报聊城5月17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丰雷) 为偿还欠债,绑架八岁女童,并致其死亡。近日,聊城中院一审公开审理此案,以犯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布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布某因购买彩票、打麻将及贷款欠下债务,为偿还欠债,遂产生绑架儿童勒索钱财之念。
2014年4月24日7时许,被告人布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阳谷县黄山路景阳岗大酒店西围栏外侧人行道寻找绑架对象,当看到独自上学的女童(殁年8岁)后,将其骗至三轮车内捆绑并拉至阳谷县大布乡东布村一废弃民房内予以藏匿看管。当日8时52分许,被告人布某使用手机向女童之母手机联系索要赎金人民币15万元。下午19时30分许,布某取赎金前,为防止女童喊叫、挣脱,用毛巾堵嘴未能堵住,遂用绳子将其四肢捆绑,又将女童颈部用绳子勒紧并系上死结,用玉米秸盖住后离开。晚21时40分许,布某在阳谷县北环路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提取作案用手机及手机卡。22时30分许,侦查人员在布某带领下找到女童被藏匿的地点,女童已经死亡。
经鉴定,女童系绳索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公安机关根据其供述及指认,于当日23时50分许,提取布某丢弃的女童装书用的手提袋书包。
法院审理认为,布某为偿还借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无辜儿童并致其死亡,并向其家人勒索钱财。布某作为成年人,明知将年仅8岁的被害人颈部用绳索使劲勒住并打成死结有可能导致死亡,但其仍然实施,其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捆绑被害人用绳索勒住要害部位弃之不顾导致被害人窒息死亡。
布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对被害人实施绳索勒颈行为、被害人死亡原因及状态、在藏匿被害人现场行为均与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吻合;且公安机关是在布某指认下找到被害人藏匿地点,并提取被其抛弃的被害人所用手提袋书包,在案物证均系合法提取,并经布某辨认无异,鉴定意见亦能证实系布某拨打的勒索电话,被害人书包胶带上亦检出布某的混合DNA分型,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烟头系布某所留,足以证实布某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布某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所犯绑架罪动机卑劣,为达目的将一无辜儿童捆绑勒颈致死,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罪态度好不足以减轻其罪责,且初犯情节不适用罪行严重的犯罪。布某因其犯罪行为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丧葬费应予赔偿。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布某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布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3193元。
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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