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1.4万元现金因交通事故丢失 法院判定应返还老板
发布:2015-3-23 8:07:59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日前,王某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到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书,久寻未果的1.4万元有了着落。
事情要追溯到2012年6月份,按照车主王某的安排,李某、张某驾驶车辆从山东省肥城市装运货物至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李某从原告处支取费用1万元,用于途中花费。到达目的地后,收货方将运费1万余元交给李某,由其为车主王某捎回。根据车主王某安排,李某、张某再从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装货驶往河南省郑州市。
据李某称,出车时他们在车主王某处支取了1万元,除去去七台河时的花费,回来时留出一千多元,用于路上支付过桥费及吃饭等费用,将剩余的1.4万元放到车内的卧铺下面了,张某不知道其放钱的事。去往郑州市的途中,由张某驾驶车辆,李某坐在副驾驶座上。
2012年6月12日17时,在行至黑龙江206省道穆棱市马桥河镇西河砖厂处时因刹车失灵,为紧急避险,张某驾车撞向避险车道,发生李某、张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随后由张某报警,交警到场后,二人被送往医院。
经结算,双方对其他花费没有异议,李某尚有1.4万元未交付车主王某。李某称该款系因发生交通事故丢失,但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东昌府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主张1.4万元丢失,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应返还给王某。张某并未保管运费及剩余费用,且其对李某如何保管钱款并不知情,因此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某人民币1.4万元,驳回王某要求张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李某承担”的判决。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案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江居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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