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冠县首例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
发布:2015-3-13 8:20:33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冠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辖区内首起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据了解,2013年3月份至2013年年底,被告人宋某某在没有任何生产、排污资质的情况下,在冠县辛集乡东康马寨村镀锌作业,并将电镀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通过暗沟直接排入该村内的沟渠中,严重污染环境。经鉴定该沟渠被污染土壤铬含量达964mg/kg。
冠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人口集中的村庄附近,向土地直接排放含铬等重金属废水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况,冠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宋某某未提出上诉,现已交付执行。
(记者 张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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