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精神障碍男子猥亵四岁女童
发布:2015-3-12 14:04:07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涉嫌猥亵女童,是否该承担责任呢?
去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在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某社区的储物室过道内猥亵被害人孙某。
东昌府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出于寻求刺激的欲望,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东昌府区法院根据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李某虽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但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李某猥亵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遂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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