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因为缺钱,竟把亲生儿给卖了
只因为缺钱,刘某竟将自己刚出生的儿子卖给别人。日前,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9月,刘某经朱某与齐某介绍,将自己刚出生不久的非婚生子以26000元的价格卖给别人。三年后,刘某想找回这个孩子,就在2014年4月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在朱某带领下找到齐某,后在齐某带领下找到收养孩子的李氏夫妇及被拐卖儿童。据朱某供述,刘某找到他好几次说,他没钱花了,让他找个人,把孩子卖了。后来他说这事时,被齐某听到了,齐某说她的一个亲戚没孩子,想买一个孩子。朱某就把刘某介绍给齐某。
“我当时想起来我婶子一直没有孩子,就给我婶子打电话问她是否想要孩子,但是必须要给对方交住院费,给一部分钱,我婶子同意了。”齐某供述,她婶子给那对夫妻多少钱他不知道,只知道那名孕妇的住院费用是叔叔交的,具体给他们多少钱不知道。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朱某与齐某明知他人拐卖儿童却予以介绍,其行为亦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被告人刘某请求他人联系孩子买家、将自己亲生子女出卖,系主犯;被告人朱某与齐某居间介绍、未得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予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拨打电话报警、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虽在庭审过程中否认拐卖儿童的事实,但其报警行为以及被告人齐某归案后带领公安干警找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为该案的侦破节约了司法资源,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做出以下判决:刘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朱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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