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聊城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办法
2014年12月9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聊城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鼓励和表彰为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友好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士,是指外国人士、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本人自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可授予“聊城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促成国际友好城市关系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本市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六)与本市长期保持友好交往的相关领域、行业知名人士;
(七)为本市做出其他方面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推荐荣誉市民的,应填写《聊城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外国人士、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报市外侨办;台湾同胞报市台办;其他市外人士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相关部门对符合授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评审。
(三)市政府评审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四)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证书、证章由市政府统一制作,市长签署并颁发。
第五条 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二)应邀可以列席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三)对已取得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最长期限为其办理居留许可;
(四)荣誉市民子女来我市就读的,享受本市学生待遇;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性联系,在征得荣誉市民本人同意后,做好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七条 荣誉市民因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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