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单位拒付未休年假工资将强制执行
本网讯 记者昨天从市社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力争提前实现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的目标,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通知指出,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享受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利,安排职工年休假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各部门、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作为贯彻实施《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和《山东省国民休闲发展纲要》的重要内容,切实关爱职工,妥善处理生产经营与职工休假的关系,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保障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规定,加强企业劳动管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订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计划,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用人单位应当鼓励职工个人依法安排个人带薪年休假,支持职工与法定节假日相结合,实行弹性休假安排。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职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资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力度,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确保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记者 许金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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