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中院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联合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跟踪制度
“案件跟踪应遵循及时、全面、真实原则,实现跟踪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10月2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协商研究,决定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跟踪制度,并联合出台了文件《关于建立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跟踪制度的通知》。
据聊城中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隋得民介绍,文件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效果,掌握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情况,加强办案监督,做到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案件跟踪制度是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结案后,与各基层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实现沟通反馈,了解后续审理情况和审判结果的案件跟踪过程。该制度适用范围为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依法立案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跟踪联络对象为各基层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知》明确了跟踪内容:一是立案情况。了解案件在仲裁结案后,当事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被诉主体答辩情况。二是审判结果。了解查明事实、证据采用、法律依据和审判结果。三是其他情况。当事人撤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调解或和解、诉讼中止或终结等情况。
《通知》规范了跟踪流程。采用首席仲裁员负责制,由首席仲裁员在案件裁决送达后,通过各基层人民法院了解案件立案、裁判情况。对于一审裁判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由首席仲裁员通过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案件立案、裁判情况。对于发回重审或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由首席仲裁员通过各基层人民法院或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案件立案、裁判情况。
《通知》规定了跟踪方法。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各基层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机制。通过电话、传真、邮箱等途径进行案件跟踪联络。建立案件跟踪台帐,实时录入跟踪情况,并每季度对案件跟踪相关数据进行汇总统计。每季度召开案件跟踪反馈会议,通报案件跟踪情况。对于被跟踪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依据、证据采用、判决结果进行研讨,并做好会议记录。案情复杂的案件由双方人员共同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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