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列出民企税收优惠详单 系列帮扶政策重磅出台
本报讯 从今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营业税……记者9月24日从市地税局了解到,近日,市地税局出台了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列出了民营经济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详单”。
近期,地税部门全面梳理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出台意见狠抓落实。为支持民营经济科技创新,确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规定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支持民营经济做大做强,聊城市确定从今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中小企业参与企业的改组改制,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可按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未来,我市将落实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相关政策,并支持民营经济吸纳就业、个人自主创业。其中,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安置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安置残疾人,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100%加计扣除。对安置残疾人人数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依法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9600元的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记者 苑 莘 通讯员 王 强 刘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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