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借你的车不想还 因你儿子欠我钱
发布:2014-9-29 10:23:41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曹某与王某相邻而居,两家关系平时还挺融洽,如今却闹上法庭,起因是曹某的儿子曾经借过王某的钱。
2014年6月,王某来到原告曹某家中,提出借用曹某的昌河面包车,基于邻居关系,曹某将车借给王某。谁知当王某用完车,曹某要求返还时,王某却拒绝返还,因为曹某的儿子还欠他的钱没有归还。
曹某的儿子欠钱,王某以借其父亲曹某的车为名抵消该债,是否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辩称道,尽管借钱的是曹某的儿子,但是曹某的儿子是在与其父共同做生意期间向自己借款3万元,生意是曹某父子合伙经营,借款也应他们共同偿还,所以扣留曹某的车辆并无过错。
曹某对其子的借款倒无异议,但称并非是父子合伙经营的生意,生意是儿子自己经营,工商营业执照显示是个体工商户,是儿子个人,自己只是在为儿子帮忙,父子已经分家多年,财产各自独立,车辆是自己个人的,与儿子无关。
法院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曹某请求返还车辆的请求应否受法律保护。
东昌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登记在曹某名下,曹某系车辆的合法所有人,依法对车辆享有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及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被告王某占有原告曹某的车辆拒绝返还,无正当理由,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现原告曹某要求被告王某返还车辆的请求,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被告王某主张的借款事实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
据此,东昌府区法院做出判决,被告王某限期返还原告的车辆。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李利华 潘辉 林孟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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