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取岳母房产证 抵押借款法不容
发布:2014-8-27 11:47:08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盗取岳母房产权证,并以该房产作抵押,借款后外逃,近日,经山东省临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长天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长天盗取岳母的临房产权证青私宇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后,于2010年3月26日,让他人冒充岳母签字,让岳母作为借款人、自己为担保人,并以该房产作抵押,与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数额为20万,扣除利息后,被告人实际取得款项为163800元,后李长天外逃。2013年7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长天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长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骗取他人签订借款合同,且在借款不久后逃匿,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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