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内易燃品爆炸 9吨多酱油损毁
东昌府区江某生产出来的9吨多酱油,交由陈某运到沈阳,陈某另寻张某代为运输,因货车上装有易燃物品,行至河北唐山市某区时发生爆炸,货车司机下落不明。江某让陈某赔偿损失而遭拒。最终法院判决陈某作为配货站的负责人应对江先生的损失在张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
今年7月28日,聊城市东昌府区的江某与陈某联系,想让陈某将自己成本价值33000元左右的酱油运往沈阳,约定运费2800元,陈某答应了下来,并自己找了货车把货拉走,7月29日该车行至河北唐山市某区时,因该车装有其他易燃物品,再加上高温天气,货车发生爆炸,造成江先生的货物全部灭失,江先生要求陈某赔偿自己经济损失40000元。
陈某认为自己只是找了货车将江先生的酱油拉走,至于江先生的酱油被炸毁,那是运车司机的事,自己跟江先生之间仅仅是居间合同关系,自己作为居间人不存在任何过错。
东昌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经营的配货站向江先生及车主张某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且张某已将江先生的酱油拉走,应认定该运输合同已经促成,且已履行,因此应认定江先生与张某形成运输合同,江先生与陈某,陈某与张某之间形成居间合同关系,陈某为居间人。张某在运输过程中导致货物灭失,张某对原告货物的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张某现下落不明,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可以按成本价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而居间人陈某提供承运人张某的住址两次信息不一样,而且张某现在下落不明,该货物虽系意外导致灭失,但张某究竟什么职业,家住何处,有无经济能力均不确定,足以证明居间人陈某未对承运人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因此居间人陈某作为配货站的负责人应对江先生的损失在张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下判决限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江先生33000元;居间人陈某对上述货款张某不能赔偿部分的40%即13200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张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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