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前脚出远门 后脚种了10多年的6000棵树遭强伐
本报讯 10月23日,家住茌平县的孟忠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8510000,称自己在承包土地上种植的6000多棵杨树全被伐掉了。昨日上午10时许,记者来到孟先生所承包的土地处进行了解。
孟先生所承包的土地位于茌平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西面,面积在50亩左右。放眼望去,现场一片荒芜,被砍伐下来的树木,堆放在承包土地的东面。据观察,堆放的这些树木长度不足3米,树木直径为10厘米到30厘米不等,大部分还没有成材。
“这些树我种了十多年了,费了不少心血,就这么砍掉了,能不心疼么!”孟忠说,为这事,他每天忙得焦头烂额。
据了解,孟忠今年45岁,2004年之前在茌平县东方纸业有限公司工作,2004年8月,公司破产后孟忠成了一名下岗工人。2001年底,孟忠从公司承包下这块面积为33475平方米(折合50.2亩)的土地,买了8000余株树苗,种起了林木。
孟忠表示,自己家距离这块承包土地大约2公里,往常,他几乎每天都会来到承包土地查看。但今年9月24日,因为有一些私事,他坐火车去了北京,一待就是7天。
9月25日,在家替他看守林地的亲戚给他打电话,说有人来到地里砍伐树木,还声称有采伐证。9月27日,孟忠所承包的土地中6000余棵树木几乎全部被伐光。
孟忠说,当年他承包了这块土地,总投入20多万元,这次事故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很大。
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的张贵明律师认为,从树木的价值、受灾的数量和树木的大小尺寸来推断,肇事者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刑事犯罪。如果孟忠有合法的土地承包责任书,可以证明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即使对方有采伐证,在他人土地上砍伐对方树木的行为,也是违法的。“这种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财产罪,可依法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此外,对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进行民事赔偿。”
(见习记者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