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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企业应发夏季防暑降温费 全年按4个月计发

发布:2013-8-16 12:55:45  来源:liaocheng.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最近几天,持续的高温让水城人备受煎熬。有人因长时间在高温下工作,导致严重中暑。这几天一些劳动者前来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夏季防暑降温的政策。8月15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表示,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全年按6月至9月共4个月计发。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即为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工作发生中暑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停止作业,立即救治;发生重症中暑的,用人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按4个月发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亦可只发放8月、9月两个月的防暑降温费。

(记者 陈金路 通讯员 于欣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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