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符合条件创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本报讯 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除具备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条件外,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后招用聊城市登记失业人员、聊城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可申领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据了解,相关补贴的发放范围为具有聊城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聊城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城乡各类从事创业活动的劳动者。
以上人员在聊城市行政区内初次创办企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取得时间在2012年1月1日之后,且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经营期间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以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而符合相关规定,可申领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据了解,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按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招用人员符合条件的,按照每招用1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县(市、区)或以上劳动就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一次性创业补贴、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登记失业人员还应同时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返乡农民工应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同时,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必须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其他要求的材料。
符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申领的,可向所在县(市、区)或以上劳动就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一次性创业补贴、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和《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同时还需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或者失业证明、招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工资支付凭证、银行开立的账户等材料。
据了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除追缴资金外,还将追究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记者 王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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