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四男子绑架城区小学生被判刑
去年年底,四名男子绑架聊城城区一名小学生,敲诈勒索111000元后落入法网。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四人做出最高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的判决。
据了解,2012年11月8日12时许,袁某某(男)伙同台某(男)、台某某(男)、李某(男)经预谋后,驾驶李某租借的黑色吉利小客车,在聊城城区建设路一小区对过一胡同内,将放学途径此地的小学生易某某(男,2001年5月21日出生)劫持上车,在逃往外地的途中向其家中打电话索要现金300000元。次日凌晨5时许,易某某之母在河南省境内一高速公路上将筹得的现金111000元交给四人后,易某某被放回。赃款被四人均分。据易某某介绍,2012年11月8日12时左右,他在聊城七中东一胡同内被一男子拽上一辆停着的黑色轿车,车上共有四名男子,后被蒙头、捂嘴,路上一男子向其母亲打电话索要现金300000元。
据悉,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09438元并已发还被害人。另公安机关在作案用的车辆内查获了砍刀两把、匕首一把、气枪一支、自制转轮手枪一支、子弹113发、钢珠116枚,其中自制转轮手枪为台某所为。
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台某、台某某、李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台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台某犯数罪,应予并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袁某某、台某、台某某、李某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台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台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李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刘洪英 杨俊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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