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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规定繁华路段两侧、人员聚集场所不准卖鞭炮

发布:2013-1-24 10:44:36  来源:liaocheng.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新春佳节将至,为做好我市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近日,市安监局下发《关于做好2013年春节期间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今年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等监管工作进行了部署。

    地点 :东昌路柳园路部分路段禁售烟花爆竹

    今年,我市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准入、确保安全”的原则审批。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应从严控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

    根据我市近年来烟花爆竹销售的实际情况,确定今年全市零售网点的总量控制在2200个以内。东昌府区550个(其中聊城城区200个),开发区200个,其他七个县市零售网点的数量应根据本辖区内人口数量、市场需求量等情况从严控制。

    聊城城区内不得在东昌路(东转盘至火车站)、柳园路(闸口至兴华路)主干道两侧、利民西路两侧、铁塔商场、香江大市场和育新街、前许街等繁华地段设置零售网点;禁止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医院、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及居民楼内设置零售网点。两个零售网点安全距离不得少于50米,严禁集中、连片经营。

    《通知》称,烟花爆竹常年零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临时零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5天(从2013年1月16日开始至2013年3月1日为止)。上年度有违反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规定的零售网点不予审批。

    保存:批发企业要收回或代存剩余烟花爆竹

    《通知》要求,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必须按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批发、销售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批发、销售的产品内包装上必须标注有产品名称、产品级别、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烟花爆竹产品的内、外包装上必须粘贴由市安监局统一监制的专用外封签和防伪码标签。

    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必须与零售网点签订“烟花爆竹销售安全协议”,规范购销双方的行为,且在许可证过期后10天内,负责将临时零售网点的剩余产品收回或代为保存,并实行统一保管。

    销售 :不得向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卖烟花爆竹

    同时,《通知》还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

    禁止购买、销售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和盒装、散装小礼花弹和A级礼花弹,假冒和非法制贩的烟花爆竹以及“三无”产品和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产品等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

    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不得违规超量存放烟花爆竹。

    不得在室外沿街摆摊设点、集中连片、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记者 岳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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