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员工偷盗 聊城一老板拒付工资
据该市民称,自今年6月份开始,他在位于振兴西路的“阳光烧烤”做前厅管理工作,后来天气冷了,烧烤店就关了门,但是老板一直没有把6、7两个月份3000多元的工资结算清。该市民说:“老板现在在振兴东路又开了一家饭店,我去找他要工钱,他态度强硬,说我上门闹事,拒绝给我工资。”
记者联系了原“阳光烧烤”的老板李女士,李女士气愤地说:“该市民在店里工作时有偷盗行为,经常偷店里的羊肉和一些蔬菜,员工曾经举报了几次,我都不相信。后来调取店里的监控,发现该员工确有偷盗行为,就把他辞退了。”辞退后,该员工确实打电话向李女士索要过他的工资,但因为没有主动承认错误,令李女士非常气愤,就没有把工资给他。
李女士称:“当时辞退他的时候,我和另外几个合伙人商量,都觉得他正处着对象,因为偷东西被解雇名声不好,就没有说明是因为偷东西解雇的,就说他管理工作做得不好,没想到他非但不反思自己,还说我态度恶劣。”
李女士还说:“当时他一个月工资也就2000元,7月份他离开的时候,因为有事要出门,已经预先在店里拿走800元钱,截至8月份他离开,总共工作了不到一个月,所以根本不是欠他3000多元工资,也就是1000多元钱。”
记者就此联系了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李贵广律师。李律师表示,这类纠纷要先确定员工与老板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长期性、稳定性,就该纠纷的情况看,饭店老板属于个体经营,所以两者是存在雇佣关系的。员工如果当时有偷盗行为,老板可以报警,然后由警方对偷盗事实进行确定,再进一步进行处理。通常情况下,这类事情多数的处理方式是,员工的偷盗行为得到员工自己认可后,把承认的偷盗物品进行折现,饭店可以将这部分与员工工资折抵。但就该纠纷看,拖欠的工资已经过去了五个月,当时也没有报警,已经无法对当时的情况进行核实。所以应该按劳动合同去处理,工资跟跟偷盗是两码事,所以该饭店应该向员工结算清。李律师称:“遇到老板拒绝支付员工工资的事情,员工可以走劳动仲裁程序,向人社局提交申请,人社局会依法进行处理。”(李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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