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两男子刚刚同桌饮酒 随后持刀相向致一人死亡
发布:2015-9-18 22:16:01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商报消息 刚刚还在一起同桌饮酒,随后就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上演悲剧。日前,经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舒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9日晚,被告人舒某某与被害人舒某癸等人在聊城市嘉明工业园白洼村某水饺馆饮酒后乘车回家途中,因琐事二人发生争执。23时许,在聊城市东昌府区闫寺街道办事处某小学门口附近,二人下车打斗,被告人舒某某持刀向舒某癸腹部捅刺,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舒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5年1月18日,被告人舒某某方同被害人舒某癸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9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舒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舒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够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舒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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