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怀疑代办员取走存款闹上法院 因证据不足请求被驳回
本报聊城7月14日讯 储户疑心代办员将存款取走,要求返还3万元。近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因当事人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老黄一直都是委托储蓄银行的代办员小赵存款,俩人一直配合得挺好,可最近老黄却将小赵起诉至法院,说自己的存款被代办员取走了。
老黄说自己从2000年开始通过业务代办员存款。具体操作是将现金交于代办员,代办员存款后将存折让自己看一下。现在他急于用钱,找到他经常委托的代办员小赵取钱,但小赵却不承认存过钱。他去储蓄所反映情况,该储蓄所出具了部分清单,却发现存款已被取走。老黄觉得未经自己授权,代办员取走自己存款系该行管理不严造成的,请求小赵付给自己存款30000元。
面对老黄的起诉,小赵感觉很委屈,说老黄的确自2000年起在该所存款,但2008年的时候老黄就称其存单丢失,小赵在邮政储蓄所调出其存款记录,有的的确是他代办。他和老黄对账时有一笔是存了1700元,但老黄非认为是存了17000元。
老黄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2009年小赵手写的存取款清单一份,载明老黄的存取款情况。
东昌府区法院查询了老黄名下的存取款情况,邮政储蓄银行某营业所的系统中只显示2008年以后的存取款情况。系统可查到的2008年以后老黄的存取款共13笔,均为定期存款,其中有5笔取款、存款日期一致,为到期后转存,另8笔经取款老黄认可由老黄自己所取,否定了老黄所说都是小赵替自己取款的说法。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证明。本案老黄要求小赵返还存款30000元,所提交证据为小赵手写的存取款清单,该手写的存取款清单中最早时间是2002年,从清单内容看,这份清单并非老黄全部的存取款记载。故法院认为,老黄仅凭手写清单即要求小赵返还存款证据不足,现有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小赵占有了其存款,故对老黄诉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此依法驳回老黄的诉讼请求。
(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麻建萍 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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